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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劳动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根据劳动者的器官损伤程度、劳动功能障碍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等因素来判定的,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以下是具体的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例如: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面部重度毁容等。

二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例如:重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3级、偏瘫肌力≤2级、截瘫肌力≤2级、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等。

三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等。

四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

例如: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等。

五级伤残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伤残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七级伤残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八级伤残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九级伤残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级伤残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伤残等级鉴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鉴定流程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等待遇。

这些标准有助于确保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能够得到公正的待遇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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